归档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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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次数

 发文文号:岳财发〔2023〕26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23-09002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12月22日  

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及云溪区陆城镇内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名城保护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名城办,下同)、市文旅广电局共同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提出资金年度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监管,负责项目绩效目标初审、绩效监控和部门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名城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整合相关专项的资金:

  1.从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的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总收入中按5%提取的资金;

  2.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中按0.2‰至0.5‰的比例提取的资金(具体比例根据当年预算情况确定,下同);

  3.从城市配套费中按1%至3%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4.其他可供整合的资金。

  (三)向中央、省争取的用于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策性资金。

  (四)社会各界为保护岳阳历史文化名城捐赠、资助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名城保护资金使用坚持“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集中申报、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做到突出重点、严格监管、讲求实效,吸纳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名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名城保护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名城保护资金用于岳阳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重点支持《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保护对象。具体包括:

  (一)岳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的编制和修改;

  (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维修经费补助;

  (三)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普查、征集、保护和传承经费补助;

  (四)社会资金捐赠、资助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五)用于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  名城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分配与评审

  第十条  名城保护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阶段。每年9月30日前,市住建局、市文旅广电局通过门户网站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程序向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提交项目申报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见附件)。文化文物类项目向市文旅广电局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初审阶段。11月30日前,市住建局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征求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相关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合格的纳入项目储备库,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项目确定阶段。12月31日前,市住建局将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提请名城委员会会议审议。名城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为下年度安排项目,财政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批准的保护内容和方案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导致保护内容和方案需要变更的,依法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出具的申请拨付岳阳历史文化名城项目资金的函、《岳阳历史文化名城项目申报审批表》和具体项目的财政评审预(结)算结论、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等相关资料核定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转移、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且资金未用完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名城保护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须同步报送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衡量性作为项目入库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以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要督促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即时开展绩效自评;市住建局、市文旅广电局应及时组织开展名城保护资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及处理建议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名城保护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项目的名城保护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名城保护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财政、住建、文旅广电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名城保护资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住建、文旅广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截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参照市直部门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名城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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