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及市直有关单位:
《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依法登记,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3日
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促进城市公交事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优先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2022〕6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是指弥补公交企业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实施成本和收入规制以及运营服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市、区财政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主城区(指岳阳楼区、经开区、南湖新区、新港区、云溪区)。
第四条 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专款专用,遵循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测算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并拨付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进行财政体制结算。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公交企业优化人员资产配置、加强成本规制工作,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运营里程、运营成本、运营收入等公交补贴资金基础数据监管,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交企业承担对财政补贴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补贴范围
第六条 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补贴范围:
(一)因实行免费或低票价、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支出;
(二)为优待人群购买“意外伤害险”的支出;
(三)新增线路支出;
(四)车辆更新支出。
第七条 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主要是在岳阳市主城区取得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的公交企业。
第三章 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
第八条 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市本级和城市各区财政预算安排,市级与区级分担比例为7:3,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统一拨付,区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市与区财政体制结算办理。
各区财政分担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各区财政分担额度=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30%×(本辖区线路运营里程÷主城区线路运营总里程)
第九条 为保证公交企业正常运营,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采取“绩效挂钩、按季度预拨、次年结算”的拨付方式,结算资金于次年4月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拨付。
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按《岳阳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岳国资〔2023〕120号)要求测算。
年度财政实际应补贴额=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80%+公交运营绩效考核挂钩补贴
公交运营绩效考核挂钩补贴=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20%×考核兑现比例。
公交运营绩效考核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于次年3月前形成书面报告并呈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分别按100%、90%、60%和0的比例兑现公交运营绩效考核挂钩补贴资金。
第十条 市国资委和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提供运营服务质量和内部改革目标绩效实现情况。
运营服务质量考核采用日常考核、12345热线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
内部改革目标考核工作采取年终考核的方式,由市国资委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交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上年度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结算申请,同步报送年度运营及财务等相关资料,由公交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公交企业补贴申请后,1个月内提出成本监审及规制初审意见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于1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核实市国资委复核的规制补贴测算结果,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在事后绩效评价基础上强化事前、事中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国资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资、交通运输部门和公交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城市公交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