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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岳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产业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1-25 浏览次数

YYCR—2020—01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中国(岳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产业扶持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中国(岳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产业扶持措施(试行)

为扎实推进中国(岳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岳阳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全面提升跨境电商集聚效应,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岳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0〕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加强跨境电商招商引资,推动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跨境电商特色产业园区,找准产业细分领域,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跨境电商产业格局。对经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跨境电商年交易额在1.5亿美元以上的入驻企业达到1家,或跨境电商年交易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的入驻企业达到3家,或跨境电商年交易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入驻企业达到15家的,一次性给予园区100万元人民币奖补。

二、支持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运营

(一)支持岳阳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岳阳跨境电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维护。

(二)支持企业(指在岳阳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下同)在岳阳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备案并开展业务。根据海关确认的在岳阳跨境电商服务平台统计的跨境电商业务量,对申报主体给予0.05元人民币/单的奖补;对于年业务量率先达500单或交易额率先达50万美元的前10家新设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物流建设

(一)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扶持资金外,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扶持资金。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海外仓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交易额达2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10%给予资金奖补,每家企业每年奖补最高15万元人民币。

(二)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且年实际发生国际快递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达2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发生国际快递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的10%给予资金奖补,每家企业每年资金奖补最高50万元人民币。

四、大力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一)鼓励传统企业转型。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在线交易额达200万美元的传统贸易、加工制造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补;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在线交易额达300万美元的传统贸易、加工制造企业,按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奖补,每家企业每年奖补资金最高3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面向“一带一路”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且与目的地区年成交额达6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

五、支持跨境电商支撑服务和孵化体系建设

(一)对带动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业务、且每家中小企业在岳阳跨境电商年度业绩达20万美元的服务企业,按带动企业数达30家、60家、100家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补。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产品展览、展示、宣传和课题研究等服务。

(三)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对在岳阳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备案且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使用跨境金融产品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30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养

鼓励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对年度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且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岳阳工作一年以上并通过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达300人的培训机构,给予15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对年度培训人数在1000人以上,且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岳阳工作一年以上并通过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数达600人的培训机构,给予3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

七、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突出贡献奖补。

八、建立完善考核评估机制

由市商务粮食局牵头,市财政局、城陵矶新港区管委会等单位参与,对本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和跟踪问效。

九、科学合理实施奖补措施

本措施若与本市其他有关奖补政策重叠,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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