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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20〕14号)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次数

YYCR-2020-09004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岳阳市市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3日        

 

 

岳阳市市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市安排市级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管理及绩效评价;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转移支付使用规划,提出明确任务目标,加快资金拨付,配合市财政加强资金管理及组织绩效评价,督促指导乡镇将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等情况同步上传至农村综合改革信息系统。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示范试点等项目。

第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产权人,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第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式对区采用因素法分配为主,对县(市)采用项目遴选方式。对实行统筹整合使用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及权重为:农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国土面积(20%)、其他因素(10%)。

在下达资金时,一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采用项目遴选方式分配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或市政府审批;

(三)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转移支付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向省、市财政部门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专项转移支付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同时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研究设定当年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于1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同时根据自评结果及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当年绩效目标,研究设定当年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于2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汇总报告及汇总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本级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将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工作挂钩,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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