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2017年省财政厅联合原省地税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了《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湘财税〔201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免征车船税。该规范性文件到期后需重新制定出台。为确保政策有效衔接,省财政厅会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通知》进行了修订,并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完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两家重新发布。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考虑到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公益性,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我们提出继续将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作为特殊原因给予减免税优惠。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策执行期限。按照规范性文件执行有效期五年的要求,将政策适用期限明确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概念。“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是指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三)明确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方式。通知规定“纳税人享受校车车船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以适应税收减免办理方式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