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变更公告

来源:工程科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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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第3条建设规模说明本项目处理规模为餐厨垃圾250t/d,地沟油25t/d;项目总投资约27034.54万元。 根据国家《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第5.2.3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II类餐厨垃圾处理厂,为中大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根据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本项目对应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为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甲级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第10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的规定,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或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对应施工资质应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与本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和国家现行相关资质要求的规定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 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条规定投标人近五年内须具备一个投资额不低于4400万元的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业绩(联合体任何一方)。本条规定类似业绩为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与资质要求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行业矛盾。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1、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中已明确该项目建筑面积为18103.65平方米。其中:综合楼6431.72m2、综合预处理车间7010.37m2等,建筑面积占比达90%以上,所以设计与施工资质按招标文件执行。2、因本项目的最终使用功能为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由设计指导施工。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内具有环境卫生工程大类业绩(联合体任何一方)符合项目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中提到:该类似施工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当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

1.若类似业绩为湖南省外的业绩,且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业绩,且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中查询不到其项目名称,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也查询不到其项目名称,因为是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业绩,并未在业绩所在地的省级市级公共资源网或者建筑监管网上体现,是否属于非招标项目可以不用提供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作为本次投标的类似业绩使用?能否认可此业绩?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若类似业绩中我方为联合体成员方而不是牵头人,此业绩是否认可?

回复: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为联合体任何一方,所以认可。

3.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近3年财务状况,是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双方都要提供还是仅仅施工单位提供就可以?若公司成立至今不满三年是否可以提供自成立以来至今的财务状况?

回复:财务状况提供联合体牵头人的即可。若公司成立至今不满三年可提供自成立以来至今的财务状况。

   招标人:岳阳市交投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湖南富余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