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加强对委机关印章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中共湘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湘阴县监察委员会”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实行专柜保存、专人专管。
2、“中共湘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适用于县纪委文件、函件、证件、鉴定和介绍信,以及其他需要以县纪委名义对外的事宜。使用县纪委印章,须经书记、副书记审批。
3、“中共湘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适用于县纪委办公室的文件、函件、鉴定、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对外事宜。使用县纪委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必要时需经书记、副书记审批。
4、“湘阴县监察委员会”印章适用于以县监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函件、电报、证件、评语、鉴定和开具介绍信,以及其他需要以县监察委员会名义对外的事宜。使用县监委印章,须经主任、副主任审批。
5、县纪委监委各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印章分别由各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保管,适用于各室的文件、函件(包括对下级纪委的催办函、询问与答复函等)、评语意见,以及其他各室业务工作范围之内的事宜。各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不得用于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相关事项。使用各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须经各部室主任、各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对外使用时,须经分管领导审批。
6、全县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原则上由各专项工作办公室保管。适用于以各领导小组和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函件、电报、介绍信以及其他需要以各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对外的事宜。加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章,须经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加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
7、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由各部室负责各保管印章使用的登记。
8、印章更换需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统一更换。
9、需要使用本规定所管理的印章,必须手续完备。否则,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