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名称:aaaaaa 受理时间:2014-01-16 16:18:01 关注数:5446
我叫汤云武,湘阴县车马乡人。2012年3月承包了福鑫市场30号栋4层商铺的建筑工程。
湘阴县工商局干部陈刚为了私利,对30号栋的7名业主承诺,为业主包办好房屋的房产证。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陈刚与县房管局勾结,在房屋房产证的面积上作假,非法将房屋面积降低500多个平方。不仅损害了修建方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少交契税近10万元。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种腐败行为,责令房管部门请专业的测量公司核实房屋的真实面积,制止这种损害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非法行为!!!
湘阴县纪委
省纪委省监察厅三湘风纪网:
我委收到贵站转来的关于“湘阴县房产局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诉件(〔2014〕第11号)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情况已基本查清,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陈刚,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湘阴县文星镇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1月至2013年4在湘阴县工商局工作;2013年5月至今任湘阴县个体私人企业协会秘书长。
2、福鑫市场30号栋商住楼基本情况
湘阴县文星镇福鑫市场30栋商住楼属曾小仁、柯宗良、汤云贵、王金云、朱新辉、张跃世、朱双共计7户业主原旧门面拆除后私人联建,共4层3714.49㎡,于2012年1月份开始建设。该商住楼拆除重建的起因是原房屋陈旧,业主朱双的父亲朱楚利找上述6名业主,提出私人联建的想法。7名业主经过商议,决定由朱楚利牵头负责福鑫市场30栋商住楼的私人联建,并聘请朱新辉的妻子陈文红管理财务,曾小仁负责拆除重建后相关报建手续的办理和协调等工作。2012年3月13日,7名业主采取推荐的办法,将福鑫市场30栋商住楼工程承包给汤云贵(业主之一)和黄谷(汤云贵哥哥汤云武的舅子),并与之签订了《福鑫市场第30栋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梁以下总计人民币23万元,承台梁及承台梁以下为660元/㎡,屋面不算平方”。2012年5月份,福鑫市场30栋商住楼7名业主均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年5月,该商住楼竣工,后在结算时,考虑其他原因,所有业主与承包方最后按670元/㎡标准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为270多万元。截止目前,该商住楼7名业主均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同时尚有工程总造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未支付给承包方汤云贵和黄谷。
二、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调查情况
(一)关于信访反映“湘阴县工商局干部陈刚为福鑫市场原30号商住楼的7名业主包办房产证,与县房管局勾结,从中谋取私利”的问题。
经查,陈刚系朱楚利的嫡亲姨夫。朱楚利及其儿子朱双在广州办了一家木材加工厂,没有常住湘阴,便要陈刚出面为其帮忙办理建房所需的相关手续。2012年12月,福鑫市场30号商住楼的6名业主柯宗良、汤云贵、王金云、朱新辉、张跃世、朱双共同出具《委托书》,委托业主曾小仁,由其负责该商住楼相关证件的办理,陈刚只是有时替朱楚利私人代劳建房时所需的部分手续。7名业主所需的报建费用和工程款,由会计陈文红统一保管和支付。经过7名业主的协商,同意以每缝5.2万元的标准共计78万元报建手续费用全部打包给朱楚利,由朱楚利负责办理国土证和房产证等手续。调查期间,调查组通过电话联系朱楚利,朱楚利向调查组反映,因在广东湛江做生意,无法赶回湘阴。经调查组通过电话询问,朱楚利证实福鑫市场原30号商住楼的所有报建费用由其从陈文红手中领取,除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外,剩余部分作为自己的劳务费。同时,朱楚利向调查组承诺,回湘阴配合调查组将此事核实清楚。据陈文红反映,陈文红不认识陈刚,也没有支付过钱给陈刚,陈文红只付过钱给施工方汤云贵、黄谷、朱楚利及在政务中心办理福鑫市场原30号商住楼相关手续时用银行卡支付过有关费用(同时陈文红向调查组反映,与施工方和业主方结完帐后,相关的财务资料就当场销毁了,所以朱楚利得的劳务费是多少也无法查实)。2012年1月19日,曾小仁、陈文红会同相关业主在湘阴县政务中心办证大厅缴纳了福鑫市场原30号商住楼报建的相关规费,当时陈文红是用银行卡进行支付的。根据湘阴县政务中心出具的《湘阴县建设工程报建联办审批表》(审批日期为2012年1月19日)及《建房规费收费证明》(存根,湘阴政中字[2012]02号),核实“福鑫市场30栋商住楼项目总面积3662.7㎡,层数4层,收费标准108元/㎡,剔除危房拆除面积992.1㎡,按新增面积2670.6㎡收费,规费合计288425元,经办人为曾小仁。”调查中,未发现陈刚与县房管局勾结,从中谋取私利的行为。
(二)关于信访反映“湘阴县房产局在县文星镇福鑫市场原30号商住楼的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在面积上作假,非法将房屋面积降低500多个平方”的问题。
经查,福鑫市场30号商住楼的7名业主均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登记结果,柯宗良、曾小仁、汤云贵、朱双(与柯宗良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王金云、朱新辉、张跃世所建房屋的建筑规模分别为490.42平方米、480.18平方米、797.48平方米、512.2平方米、476.39平方米、467.32平方米、490.50平方米,建筑规模合计3714.49平方米。通过查阅房地产档案,7名业主柯宗良、曾小仁、汤云贵、朱双(与柯宗良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王金云、朱新辉、张跃世所建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对应的建筑规模面积一致,产权面积合计3714.49平方米。同时,通过调阅福鑫市场30号商住楼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2013年12月23日,测量号720412081031),每一张现场测绘结果图上,授权人曾小仁都签了字,其他6名业主也均认可县房地产测绘中心的测绘结果,房屋测绘符合相关政策。同时,县房产局在为上述7名业主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应收各项规费13369元,实收13369元,未发现多收、少收相关规费的行为。故信访反映“湘阴县房产局在县文星镇福鑫市场原30号商住楼的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在面积上作假,非法将房屋面积降低500多个平方”的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信访反映福鑫市场原30号商住楼承包建筑工程少交契税近10万元的问题。
根据湘阴县地税三分局出具的《关于福鑫大市场原30栋商住楼建安营业综合税征收的证明》,该商住楼涉及房屋应征税包括建安营业税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3%)、个人所得税(2%)、资源税(0.2%)、印花税(0.03%),综合税率5.53%。按照“应纳税额=承包工程的建筑面积*承包单价*所征税率”的计算公式,结合福鑫大市场30栋的报建面积3662.7㎡及湘阴县建工站提供的湘阴2012年650元/平方米的工程造价,该商住楼项目应缴纳税费为3662.7*650*5.53%=131655.75元。经过调查,湘阴县地税三分局于2012年1月19日分两次分别向福鑫大市场30栋业主征收税额30000元(税票号码01508190)、101655.78元(税票号码01508191),两次合计131655.78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或其他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福鑫市场30号栋商住楼属业主自建私房,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故信访反映“福鑫市场原30号商住楼承包建筑工程少交契税近10万元的”问题不属实。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举报人汤云武自称“于2012年3月承包了福鑫市场30号栋4层商铺的建筑工程”。根据2012年3月13日,汤云贵、刘锋(张跃世的委托人)、朱楚利、朱新辉、王金云、柯宗良共计7人与汤云贵、黄谷签订的《福鑫市场第30栋工程承包合同》,汤云武不是福鑫市场30号栋的承包方。调查组为慎重考虑,经调查核实汤云武系业主汤云贵的哥哥,与该工程项目无关,汤云武对此事予以认可。故该举报人汤云武自称“于2012年3月承包了福鑫市场30号栋4层商铺的建筑工程”的情况不属实。
2、通过接触相关当事人,该信访投诉的事因是汤云贵、黄谷在承建福鑫市场30号栋过程中,违背《福鑫市场第30栋工程承包合同》部分条款,使汤云武入股参与福鑫市场30号栋项目建设,业主方不承认汤云武为承建方。但汤云武认为福鑫市场30号栋7个业主的阳台应该算封闭阳台,有138㎡,应计入房产证的产权面积;此外,福鑫市场30号栋的屋面隔热层高于2.2米部分的建筑面积408.94㎡,也应该计入房产证的产权面积。两项合计546.94㎡没有计入7名业主的房产证产权面积。经查,该投诉所涉及房屋阳台是否封闭在规划审批手续中未注明,但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单》中的建筑面积均按不封闭阳台进行计算,并且在竣工验收后实测时均未封闭,直至现在还有部分未予以封闭(据部分业主反映,后来封闭的阳台都是业主自己装修的),所以阳台部分县房管局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均按不封闭阳台予以计算建筑面积。同时,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 2005)和《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湘建房[2010]295号),上述商住楼在规划许可建设面积中未包含屋面面积,所以湘阴县房地产测绘中心在实测中未予以计算建筑面积,房产登记部门未予以登记核发产权面积。
三、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信访反映的“湘阴县工商局干部陈刚为了私利,与县房产局勾结,在房屋房产证的面积上作假、非法将房屋面积降低500多个平方,少交契税近10万元”的问题均不属实,且举报人汤云武未承包福鑫市场30号栋商住楼的工程建设业务。鉴于施工方认定的结算面积与业主方的房屋产权面积有争议,调查组建议施工方采取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