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童枫林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编辑:平纪宣 发表时间:2021-10-20 08:39 来源:平江风纪

童枫林,曾用名童丰康,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大学专科文化,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2月参军入伍;1994年9月部队转业;1994年9月至2002年7月,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2002年7月至2009年3月,任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政委;2009年3月至2016年10月,任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政委、代理政委;2016年10月退休至今,任县公安局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副书记;自2017年10月起,担任县人民政府丽富佳园矛盾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组长。

经审查,童枫林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共计人民币293800元,违规接受由私人老板支付费用的旅游安排,违规经商。

二、违反组织纪律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未如实填报其入股金矿、砂场的有关情况。

三、违反生活纪律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发生和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四、涉嫌受贿犯罪

2009年5月至2018年9月,童枫林在先后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政委、代政委,县人民政府丽富佳园项目矛盾协调小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物,数额巨大。

童枫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童枫林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二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平江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童枫林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30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