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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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办理指南: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八、十三条、《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
5、申请人符合第前述1、2、3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6、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
4、符合《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人员和处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将审查结果提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会计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对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咨  询: 财政厅网址:http://www.hnczt.gov.cn 电话:0732-85165161
受理机构: 省财政厅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乘车路线: 乘108、143到义茶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