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电业局:
为疏导电价矛盾,《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99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进行了相应调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目录电价
(一)商业用电价格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均上调0.0277元/千瓦时。
(三)调整后的现行目录电价见省物价局文件附件一。
二、调整农村用电价格
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限价水平。
(一)农村专变电价
设立专用变压器的用户用电价格随省电网目录电价同步调整。由农村供电所供电的专变用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暂按原政策执行,待执行期满后我局另行核定标准。
(二)农村到户电价
1、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平江县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仍按三个价区0.588元/千瓦时、0.64元/千瓦时、0.70元/千瓦时执行。其它县(市)区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城乡同价标准0.588元/千瓦时执行。
2、农村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1.06元/千瓦时执行。
3、农村动力用电价格按0.92元/千瓦时执行。
4、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0.70元/千瓦时执行。
5、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按0.63元/千瓦时执行。
(三)省电网供给农村供电所的销售电价与最终到户价之间的价差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用电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99号)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调整 电价 通知
抄 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委,本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
通 知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相应调整。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为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将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9分,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价电〔2011〕94号)执行;非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2、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自2011年6月1日起,将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其它水电站(厂)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自2011年6月1日起,将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具体如下:
1、商业用电价格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各类(含趸售)用电价格调整后标准见附件一、二。
2、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农村到户电价限价水平。详见附件三。
3、省电网对地方电网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4、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5、为扶持蔬菜生产经营,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大型农贸市场用电、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即容量在315KVA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KVA以下的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三、暂停执行上网侧(含趸售)峰谷分时电价、丰枯季节电价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湘价电〔2011〕94号)执行。并自2011年6月1日起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
1、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2、暂停对低谷时段出现的最大需量值减半计算政策。
3、暂停对低谷用电实行比例控制措施。即暂停执行“低谷用电超过全部用电量75%的部分,其电度电价按平时段电价计收”规定。
四、几点要求
1、省电网电价调整对各市县电网电价的影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2、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3、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能耗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 |
|||||||
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
|||||||
单位:元/千瓦时 |
|||||||
用 电 分 类 |
电 度 电 价 |
基 本 电 价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
一、居民生活照明用电 |
0.588 |
0.573 |
0.563 |
||||
二、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 |
0.9767 |
0.9527 |
0.9367 |
||||
三、商业用电 |
1.030 |
1.010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
0.8097 |
0.7847 |
0.7597 |
0.7347 |
|||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0.4767 |
0.4667 |
0.4467 |
||||
五、大工业用电 |
0.6667 |
0.6377 |
0.6097 |
0.5857 |
30 |
20 |
|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0.3567 |
0.3417 |
0.3267 |
30 |
20 |
||
六、农业生产用电 |
0.4867 |
0.4667 |
0.4467 |
0.4267 |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3497 |
0.3397 |
0.3297 |
||||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中小化肥、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改造还贷资金2分钱和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375分钱。 |
|||||||
2、上表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
|||||||
3、上表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
|||||||
4、上表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照明、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 2分钱,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用电价格相应降低。 |
附件二: |
||||
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
||||
单位:元/千瓦时 |
||||
用电分类 |
电 压 等 级 |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453 |
0.443 |
0.443 |
|
二、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 |
0.7427 |
0.7327 |
0.7227 |
|
三、商业用电 |
0.8320 |
0.8220 |
0.8120 |
|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
0.5537 |
0.5437 |
0.5337 |
|
五、农业生产用电 |
0.3867 |
0.3767 |
0.3667 |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747 |
0.2647 |
0.2547 |
|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中小化肥、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改造还贷资金2分钱和和重大水利建设基金0.375分钱。 |
||||
2、上表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
||||
3、上表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
||||
4、上表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照明、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2分钱, 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用电价格相应降低。 |
附件三: |
|||||
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表 |
|||||
单位:元/kwh |
|||||
类 别 |
城市郊区,用电量大的集镇、经济发达地区 |
一般平原、丘陵地区 |
山区 |
备 注 |
|
居民生活用电 |
同价标准 |
0.588 |
0.588 |
0.588 |
|
同价前基价 |
0.588 |
0.61 |
0.64 |
大电网未抄表到户的,地方电网已网改的 |
|
最高限价 |
0.62 |
0.65 |
0.7 |
地方电网未网改的 |
|
非居民照明 |
已“网改” |
1.0167 |
1.0567 |
1.1167 |
|
用电最高限价 |
未“网改” |
1.0567 |
1.1167 |
1.1767 |
|
农业生产 |
已“网改” |
0.6047 |
0.6547 |
0.7047 |
|
用电最高限价 |
未“网改” |
0.6547 |
0.7047 |
0.7547 |
|
贫困县农排 |
已“网改” |
0.4547 |
0.5047 |
0.5547 |
|
用电最高限价 |
未“网改” |
0.5047 |
0.5547 |
0.6047 |
|
动力用电 |
已“网改” |
0.8367 |
0.8667 |
0.9167 |
|
最高限价 |
未“网改” |
0.8667 |
0.9167 |
0.9867 |
|
注:表列农村到户电价由省电网销售电价和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构成。除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其他各类用电,农村到户电价与省电网销售电价的价差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
|||||
5、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
6、联系单位:岳阳市物价局
7、联系人:赵雷
8、联系电话:8788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