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政字[2006] 28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编办、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编制外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的司机、打字员、服务员、勤杂人员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医生、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办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力度,重点监察参保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了解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情况,掌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并据实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应参保单位的参保情况及证明,切实抓好基金的征缴和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退休时,要督促单位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有关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年度审查时,应将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受年度审查单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一)情况纳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内容。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时,各参检单位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27号)规定,出具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否则,民政部门将作出”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所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该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民政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