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发[2004]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中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按各市州进行标准每年递减10%,10年内递减完。请遵照执行。
200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