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94)行字第238号
我厅湘财(1994)行字第131号《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特需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离休干部发放护理费的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出现了某些偏差。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经省委老干局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
1.湘老干(1988)6号文件所规定的,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年龄65岁的行政10级的老干部。
2.湘老干(1992)25号文件规定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80岁以上的离休干部。
4.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或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完全自理的其他离休干部。
二、上述人员在病重住院期间、已由单位派、请人员护理的,不再重复享受护理补助费。
三、护理费标准调整后,不论原执行何标准,一律按90元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四、此规定从1994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