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个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章程》已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05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章程》予以印发,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动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2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按政策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动作管理等重要事项行政决策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岳政办函[2002]109《关于成立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成立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实行“三个三分之一”原则:即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产局、房改办、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占三分之一;总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经管委会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共设21名,由市政府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任,但最多只能任职两届。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免去其住房委员职务。
㈠因工作调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㈡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房改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专项支出,作出预算后,由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批,在管理中心费用帐目中设专门科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实施监督;
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经济承受能力,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依据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变更勤取消承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资格;
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勤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㈤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高贷款年限;
㈥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勤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
㈦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及中心的费用预算(计划)和决算;
㈧审议住房公积金增收收益分配方案,决定廉租住房建设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㈨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督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勤处理意见;
㈩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以下列权利:
㈠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情况;
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㈣参加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外出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会议,并就例会议题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带其局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工作措施,审议住房公积金的预、决算和归集、使用计划等重大事项,履行其职责。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例会,例会议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前7天内,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委员针对议题做做好讨论发言准备,防止会议流于形式。
第十八条 如有特殊需要时,由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者加议题。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审议财务收支预决算,审核向社会公布的财务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委员参加;在确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办法和最高贷款额度,指定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经办银行,讨论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有人民银行的委员参加;在讨论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时,必须有工会的委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程序一般为:
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宣布委员出席情况和会议议题;
㈡会议议题报告;
㈢委员发言,讨论议题;
㈣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赞成通过;
㈤公布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总结讲话。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各种意见和决定事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印发各位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抵制和拖延。对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请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列席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纪要和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改,修改必须经管委会会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经2005年3月29日岳阳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