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办函[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岳阳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清收和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明电〔2006〕172号)、《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金监管办发〔2005〕7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开展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工作,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6月30日前,收回50%以上纳入清收范围的挤占挪用资金、项目贷款和私贷公用资金,收回80%以上国家公职人员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力争在2008年底前收回80%以上纳入清收范围的挤占挪用资金、项目贷款和私贷公用资金,收回95%以上国家公职人员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清收措施
(一)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其中县、市、区政府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市纠风办向县、市、区政府发出督办函,要求在6月30日前清收完毕。其他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由市纠风办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行为性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逾期项目贷款和采取私贷公用手段占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纠风办向欠款单位发出督办函,要求在6月30日前还清所欠贷款本息。对到期仍未归还的单位,采取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将其列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征信系统黑名单、限制单位非业务性支出活动(如不得购买小车、进行豪华装修、发放奖金、派员出国境考察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催收。
(三)凡有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归还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清收工作第一责任人。市纠风办向欠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后,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要督促欠款人在6月30日前还清所欠贷款本息。逾期未还的欠款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并由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知其离岗停薪归还贷款。逾期和逾月贷款本息必须一次性还清;对逾月贷款中未逾期部分,如欠款人工资属财政统发的,经市纠风办核实后,由各级财政工资统发中心负责在其工资中逐月代扣;工资未纳入财政统发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其工资中逐月代扣,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岳阳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纠风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成立相应的清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督促,狠抓落实。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清收工作。
(二)统筹安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进一步澄清底子,提供清收对象及逾期本息的详细资料,由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安排清收工作,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清收的日常工作。
(三)严格督查。市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和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推广清收工作中的经验和典型,对清收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任务,突出重点,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清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