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住委字【2009】03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的请示》(岳市公积【2009】14号)收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监管办对怀化市的函复意见,考虑到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统一驻市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参照长沙市公布的月最高缴存标准执行。
二、长沙市公布的月最高缴存额标准为参照标准。非必达标准。
三、你中心应及时掌握长沙市公布的月最高缴存额调整情况,并报管委会办公室以便公告。
二○○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