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

来源: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2017-08-0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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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是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因主要履职的岳阳监狱位于濒江临湖的荆江门大堤而得名,取“扼荆江门正义之剑”之意),2010年正式挂牌成立,为副处级行政机构,与市院监所检察科实行“院科合一”模式。成立之初,设4个副科级内设机构和4个副科级派驻检察室。即办公室、政治部、刑事检察科、职务犯罪侦查局和驻岳阳监狱检察室、驻市看守所检察室、驻省白泥湖劳教所检察室、驻市劳教所检察室。2013年,因劳教制度的废除,我院2个驻劳教检察室分别更名为监外执行检察科和看守所检察科。共核定荆剑院专项行政政法编制20名,设有党组和检委会,其中,正副检察长4名,纪检员1名,干警14名,另外设有书记员2名。目前我院实际在职人员21人,其中干警19名,聘用制书记员2名。主要在岳阳监狱和市看守所履行检察职能,同时,以市院监所科的名义开展工作。

二、 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三、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基本情况

1、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2016年度总收入为559.56元,总支出为353.87万元。2015年度总收入为446.31万元,总支出为327.98万元。2016年度总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13.25万元,同比增长25%。2016年度总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5.89万元,同比增加7%。支出增长是因为我们搬新办公楼,添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因为车改又发放了车补及法警警衔调标新增的法警津贴。收入增长主要体现在财政追加车改补贴和法警津贴及办案赃款返还方面。

2、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2016年度总收入为559.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7.40万元,占总收入的69%,其他收入为58.33万元,占总收入的10%。

3、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2016年度总支出为353.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0.40万元,占总支出的65%,项目支出123.46万元,占总支出的35%。

(1)基本支出:230.40万元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为:169.89万元;

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为170.17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93万元。

(2)项目支出:123.46万元

其中:业务开支为57.44万元,支出费用中包括各科室局的业务经费;印刷费5.25万元;邮电费1.08万元;差旅费6.45万元;培训费6.0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0.8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4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28万元。

(二)“三公”经费决算情况: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25.31万元,比公开的部门预算数减少2.3万元,系我院因公车改革减少一辆车及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所致。分项为: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接待费支出4.47万元,比预算减少053万元,减少原因为:我院制定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接待标准等,有效的控制的公务接待费用开支,全年共公务接待共88批次559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84万元,比预算减少1.77万元,是由于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和未购置新车所至。

(三)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支出合计为127.93万元。主要为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邮电费等支出。

(四)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2016年度我院采购决算支出为0.1万元,全部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手续进行购买。

(五)2017年目标规划:2017年,我院将加强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和财政的沟通,确保经费保障能有效支撑我院检察工作的开展,并进一步提高履职水平,为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是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业务等活动的支出。行政运行(项):是指为保障市委政法委各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荆剑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