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省医保局获悉,《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有了统一标准与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之间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转移统筹基金,其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实施办法》施行后,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15年。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职工医保一个结算年度。职工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16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93%;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
《实施办法》规定,统一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年(即15元/月)。在职职工原则上按月缴纳大病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底前按年缴纳当年度的大病保险费。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支付比例为90%。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50万元。(记者 周倜 通讯员 邓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