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来源:人民网2022-09-0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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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

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完善我省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加快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加快补上我省“三农”领域发展短板,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先保障、务求实效。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保障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立足现有基础,明确全省总体目标,各市州、县市区确定分年度目标和实施步骤,合理把握政策调整节奏,稳步推进政策目标实现。

——坚持统筹使用、规范管理。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总体目标

“十四五”时期,各市州、县市区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确保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二、重点举措

(一)明确计提方式和比例。从2022年至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分别按35%、40%、45%、50%以上计提,且计提数分别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5%、6%、7%、8%,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投入农业农村的资金逐年增加。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委、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细则由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中农发〔2021〕16号)另行制定。

(二)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按照简捷易行、科学有效、与使用范围相对应的原则,以下两种资金用途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一是依据现行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二是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各市州、县市区应考虑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财力状况、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还款能力等因素,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稳定土地市场预期,科学编制土地出让总量,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

(三)建立统筹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省级财政继续按现行规定和权限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重点支持产粮大县和县域经济薄弱县推进乡村振兴。

(四)科学界定支出范围。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在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政策要求的基础上,持续加大省市县三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切实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

(五)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对照总体目标要求,严格按照中农发〔2021〕16号文件明确的相关核算科目口径,不断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坚决防止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党委农办和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推动改革工作,确保“十四五”期末顺利完成改革目标,切实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全面推进我省乡村振兴。

(三)加强考核监督。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相关考核工作由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记者 杨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