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
我省现阶段职业病仍然高发多发,职业病涉域广、存量大、病种杂、增量多。为此,规定草案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政府职责方面,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监督执法方面,规定草案明确了负有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规定草案对用人单位责任制进行了细化,明确各相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定期对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作为责任人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如何保障部分特殊行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规定草案明确,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专业服务。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草案对提升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十分必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明确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加大职业病患者救助力度。(记者 陈奕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