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以法治手段推动欠薪治理迈入新阶段

来源:人民网2020-05-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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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暖花开日,奋斗正当时,工程建设等领域陆续复工复产。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周期、形式、工资清偿主体责任,指明了用人单位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承担原则。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农民工被欠薪问题治理进入了以法治手段推动的新阶段。近日,记者采访到湖南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符雄飞,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

  符雄飞: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贡献,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国家在深入分析农民工被欠薪的根源、梳理现有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符雄飞:《条例》的制定,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体现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个方面是明确了责任。首先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属地责任,其次是逐一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每个部门要做什么事情都单独进行了规定,最后作为直接使用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履行它的主体责任。这也就是《条例》所说的: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第二方面是突出了重点。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多发领域。这次通过《条例》的出台,将过去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措施,如实名制、分账制、总包代发制和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第三个方面是建立了机制。比如,《条例》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的机制;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记者:刚才您讲到了,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能不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条例》是如何从制度层面来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

  符雄飞:第一,分账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工资来源问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工资专户是为了确保工资安全,解决工资放在哪的问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的账户。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总包代发是为了明确发放主体,解决工资谁来发的问题。减少中间层次,克服层层转包,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在工资发放的过程中,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四,农民工实名制是为了保障发放到人,解决工资发给谁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五,维权告示是为了加强监督,解决工资谁监督的问题。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此外,《条例》还作出了一些制度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这些制度汇总起来,形成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治基础。

  记者:您刚刚讲到的总包代发制度具体是怎么实施的?为什么要实行总包代发?

  符雄飞: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分包行为。但是总包单位把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之后,分包单位有时会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最终导致农民工拿不到应有的酬劳,因此要建立总包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一,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记者:众所周知,农民工是弱势群体。请问他们可如何根据《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符雄飞:首先,《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第三,《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记者 卢欣 通讯员 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