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研发机构、高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可以获取奖励和报酬。此举为我们开了‘定心丸’,必将调动更多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28日上午,见证了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后,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副院长尹双凤教授欣慰地说。
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我省科研院所、高校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在少数,但由于他们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取奖励和报酬,现有规定还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立法调研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办法的修订中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以激励这类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一般不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对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特别是对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明确科技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比例的奖励和报酬。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雪清认为,通过制定这些规定,我省从法律层面为研发机构、高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明确遵循,解除了他们的顾虑,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深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刘文韬 于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