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刘为等46人涉黑犯罪案二审公开宣判。对上诉人刘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肖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胡赛亮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上诉人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分别判处8个月至2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今年3月,永州市零陵区法院依法对刘为、肖文、胡赛亮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刘为等人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上诉人刘为、肖文、胡赛亮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冷水滩区、东安县等地,大肆实施开设赌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成为当地的恶势力。
自2012年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通过有组织地大肆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牟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以拉拢、豢养“小弟”,添置犯罪工具,以非法利益拉拢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充当组织的“保护伞”,维护组织稳定,增强组织势力;通过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暴力违法犯罪,排挤竞争对手,维护赌场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多次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插手民间纠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为、肖文、胡赛亮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应按照其所犯的相关罪行予以惩处,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跃兵 通讯员 刘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