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郴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志伟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收受礼品礼金,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情况,在巡视谈话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刘志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思想滑坡蜕变,为政不廉、公私不分、家风不正,对老板“有求必应”,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依然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志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