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对长沙9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再公布实施。
“长沙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起步于1986年,很多领域的立法是先行先试的创制性立法。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上位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不断制定出台,且内容更加贴近现阶段发展实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伟表示,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就是要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法规、滞后于现实发展情况的法规以及同级法规之间不协调的情形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从而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四性”,保证和提高长沙市地方性法规质量。同时,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也需要随着上位法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周伟以此次废止的《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为例进行了解释。该条例自1994年制定以来,对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2004年国务院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里也于2005年出台《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比长沙制定的法规更为全面具体。此外,长沙制定的法规还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如劳动部门立案后的结案期限、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等。因此,此次会议决定废止《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
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在清理过程中,法规工作委员会向法规所涉的23个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等发出了征求法规清理意见的通知,收到反馈的清理意见79条,共涉及地方性法规30余部。随后,法规工作委员会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初步清理结果。本次所涉及的法规项目,属本届第一批次清理项目。(记者 彭玮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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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地方性法规:
(一)《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
(二)《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
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一)《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二)《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
(三)《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
(四)《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五)《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六)《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