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5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降至16%

来源:人民网2019-04-26 00:00
浏览量:1|| | ||

  湖南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5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降至16%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日前出台,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将湖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方案》要求,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

  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方案》调整了职工缴费基数。2019年起,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

  2019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

  对于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等,《方案》也均予以明确。

  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如何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的社保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华声在线4月25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谢忠东 刘玮)对于各方关注的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具体该如何执行呢?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已于日前出台的《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明确。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的社保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方案》要求,各地要结合降低社保费率等措施,逐步夯实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规范单位缴费行为。在规范征缴行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要求,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企业历史欠费。

  《方案》还要求,要抓紧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共同摸清征收底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逐步建立标准一致、运转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划转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共同维护好参保人权益。要以新增规模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推进参保征缴扩面工作。

  受益面广 2019年湖南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近60亿元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谢忠东 刘玮

  日前出台的《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于湖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费率,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实施社保降费后,全省受益面有多广?受益有多少?4月25日,记者为此专访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

  2019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近60亿元

  此次社保降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二是调整职工缴费基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包括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及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方案》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之前的19%的费率水平,一次性降低3个百分点,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

  而且这次调整不是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属于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与目前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相比较,力度明显加大,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促进高质量发展。

  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也意味着能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方案》明确,2019年起,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

  这种计算方式,由过去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在加进了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使社保缴费基数降低。

  据测算,本次降费实施后,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43亿元,减轻失业保险缴费负担13亿元、工伤保险缴费负担2.5亿元。3个险种合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近60亿元。

  社保降费惠及各类用人单位,普惠性更强

  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降费,受益面广,可以说惠及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这次降费政策中受益;而且不设任何条件,普惠性更强。

  如,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就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也是惠及各类用人单位。

  《方案》还要求,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企业历史欠费,这无疑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方案》明确,2019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可使社保缴费基数降低。这一计算方式同样惠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还提到,本次降费,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也就是说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谢忠东 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