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6日从人社厅了解到,湖南省已于日前印发《湖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专业化运营和投资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受益人是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职业年金基金运营和管理,主要有五类参与机构:委托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均应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办法》明确,全省建立7个职业年金初始计划,合同期限3年。每个职业年金计划设置1个受托人、1个托管人和不少于3个投资管理人。初始计划启动时,代理人指定两个职业年金计划作为全省职业年金待遇支付计划,分别负责各市州(县市区)和省本级职业年金待遇支付。
《办法》要求,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账户转移申请,并协助办理职业年金待遇发放和账户转移工作;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出现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变动工作单位或其他有关情况时,向同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账户由原经办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因单位或个人欠费或中断缴费等原因,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
《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