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3〕3-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3〕3号 |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 | 刘标龙 | / | / | 2023年03月04日14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老码头水域查获当事人刘标龙使用钓竿钓获鳊鱼7.3千克。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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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业)罚〔2023〕4号 |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 | 朱向平、单仲书 | / | / | 2023年03月04日14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老码头水域当场查获当事人朱向平、单仲书在洞庭湖老码头水域使用钓竿钓获鳊鱼40.5千克。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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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渔业)罚〔2023〕5号 |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 | 周雄刚 | / | / | 2023年03月04日14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洞庭湖老码头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周雄刚使用钓竿钓获鳊鱼12.5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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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岳农(渔业)罚〔2023〕6号 |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 | 刘治才 | / | / | 2023年03月23日8时,当事人刘治才在洞庭湖大桥下游500米水域垂钓违规钓获大口鲇6.5千克、翘嘴红鲌4.9千克、鳊鱼1.8千克、鲤鱼1.4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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