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3〕7-9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3〕7号 | 违法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 许强 | / | / | 2023年02月10日16时40分,当事人许强在东洞庭湖扁山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27.3千克,其中白鲢15.9千克,鳊鱼11.4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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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业)罚〔2023〕8号 | 违法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 彭水平 | / | / | 2023年02月10日16时40分,当事人彭水平东洞庭湖扁山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35.8公斤,其中白鲢28.6公斤、鱤鱼4.8公斤、鳊鱼2.4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75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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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渔业)罚〔2023〕9号 | 违法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 卢少冬 | / | / | 2023年2月10日16时40分,当事人卢少冬在东洞庭湖扁山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11.87公斤(翘嘴鲌鱼1.43公斤、白鲢10.44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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