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农药)罚〔2022〕3号)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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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农药)罚〔2022〕3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任美辉 92430600MA4PPGD69F 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岳阳市农业农村事务中心线索移送函(含附件:农药抽样单2份、检验报告2份):2022年6月14日,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辉农资门市部的部分农药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检,9月29日,经湖南化研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有两个农药产品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分别为:一是50%乙草胺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823,标称受托生产单位:山东万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规格:65ml/瓶×50瓶/件,生产日期(批号):20210108,抽样基数:50瓶/件×15瓶;二是15%双草醚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618,标称受托生产单位:安徽省圣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规格:50ml/瓶×100瓶/件,生产日期(批号):20210102,抽样基数:100瓶/件×1件;2022年11月24日,我执法人员向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辉门市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经营台账,台账项目建立不完善,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日,本机关立案调查。12月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供15%双草醚悬浮剂农药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人信息(将另案处理),不能提供50%乙草胺乳油农药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人信息。当事人对其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1元;2.罚款30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