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指导案例一
关键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案由: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罚则:《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根据群众举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调查查明,湖南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组织安排了“桂林四天三晚游”的旅游活动。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了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