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9号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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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9号

被处罚人翁**,男,居民身份证:**********,1988年11月19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

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1年10月05日XXX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

大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与洞庭大道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

一辆悬挂湘FXXX号牌的小型汽车驾驶员有违法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

经现场查验,该车驾驶员XXX无法提供驾驶证,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

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

陈述、驾驶员信息查询、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