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7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1975年07月09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久
合*******,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广*******。
现查明:2021年10月07日19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
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汴河园路与枫桥湖路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一
辆悬挂湘FJ3360号牌的小型汽车驾驶员肖连红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
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车驾驶员肖连红酒精含量为
39mg/100ml,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
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
凭证、当事人陈述、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