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8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8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1967年11月06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1年10月09日20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
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汴河园路与枫桥湖路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一
辆悬挂湘FVM013号牌的小型汽车驾驶员郭华光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
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车驾驶员郭华光酒精含量为
32mg/100ml,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
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
凭证、当事人陈述、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项、第2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null之规定,现决定对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