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0号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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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0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1974年12月11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

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1年08月01日XX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

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省道308线90公里XXX执勤时,发现一辆悬挂湘

XXX号牌的小型汽车有违法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场查证,该车

驾驶员XXX无法提供驾驶证,后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于驾驶证暂扣期

间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当事人

陈述、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