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10号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1]第031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1963年11月26日出
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
阳*******,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广*******。
现查明:2021年07月16日20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
队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七中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悬挂湘
FF9600号牌的小型汽车驾驶员周勇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检查,经现
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车驾驶员周勇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后
经公安内网核实,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
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
凭证、当事人陈述、公安内信息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
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
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君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