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渔业2020)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0-07-15
 
浏览量:
 
|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业)罚〔 2020〕1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刘元友 / /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23时45分在东洞庭湖金盆港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鲤鱼、鳡鱼)17.74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2 岳农(渔业)罚〔 2020〕2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周云祥 / /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23时45分在东洞庭湖金盆港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鳡鱼)5.68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3 岳农(渔业)罚〔 2020〕3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刘元福 / /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1日23时46分在东洞庭湖金盆港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鲤鱼、鳡鱼)17.46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6日
4 岳农(渔业)罚〔 2020〕4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陈国玉 / /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02时25分在东洞庭湖二门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鲫鱼、鲶鱼、黄颡鱼)45.26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20日
5 岳农(渔业)罚〔 2020〕5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罗正球 / /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02时25分在东洞庭湖二门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鲫鱼、鲶鱼、黄颡鱼)38.86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20日
6 岳农(渔业)罚〔 2020〕6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郑常主 / /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9日02时25分在东洞庭湖二门闸水域进行捕捞作业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鲫鱼、鲶鱼、黄颡鱼)33.30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履行方式: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