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岳政告〔2016〕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2-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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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保障道路及运输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湘政函〔2015〕1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岳阳市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含过境车辆)应严格遵守治超规定,服从治超管理。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治超工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负责相应高速公路治超工作。

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作以下处理:

(一)实施卸载;

(二)处以罚款;

(三)违法记分;

(四)属于非法改、拼装车辆的,按规定予以拆解、报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法降级换证;

(二)对一年内累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对一年内累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四)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数量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限超载车辆或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场)。

六、禁止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反,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从重查处:

(一)工程建设领域(含材料供应、建筑垃圾、城市渣土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二)违法违规为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违法违规为货运车辆供应油品;

(四)商品车运输专用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五)擅自超限超载运输特种机械设备;

(六)违法从事车辆改、拼装;

(七)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运输危险物品;

(八)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擅自上路行驶。

七、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和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治超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拖离、扣押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弃车等拒不接受执法检查;

(二)停车堵塞检测车道或故意引起交通拥堵;

(三)逾期不配合超限超载处理;

(四)夜间偷运、绕站避行、短途接驳、强行闯关;

(五)违法改、拼装车辆从事超限超载运输;

(六)聚众闹事等妨碍正常执法。

八、经依法取得的下列证据,可作为查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事实依据:

(一)执法记录仪记载的情况;

(二)电子监控和检测设施拍摄的影像资料;

(三)经计量检定合格的称重数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对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和违规执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30—8671076)。对治超工作开展不力、治超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