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3〕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08-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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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改善通行费征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它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二、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在紧急情况下应在紧急停车带内停车。

禁止沿途滴漏、散落、抛撒物品。

禁止非高速公路专业救援、清障人员和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拖曳、牵引故障(事故)车辆或者进行抢修作业。

三、超限或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高速公路,应按规定办理交通行政许可手续,并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四、高速公路(含匝道)及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30米,连接线不少于2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平交道口;

(二)擅自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它设施;

(三)擅自设置高速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标牌或广告;

(四)挖砂、取土、采石、开矿、弃土、倾倒垃圾,以及挖沟引水、放养牲畜等;

(五)修(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六)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七)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擅自摆摊设点,强行在服务区围墙、隔离栅开设进出口。

五、征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依法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外,其它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冲关逃缴车辆通行费;

(二)倒换通行卡、置换车牌号(含未悬挂车牌、套牌、遮挡号牌)、假冒或盗用军警车牌号、假冒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车辆;

(三)非法改装车辆或在计重车道上垫钢(木)板、跳称、冲称、擦边、绕称、强行反复称重等逃费行为;

(四)聚众闹事、冲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站点、侵害收费人员、恶意堵塞收费车道和高速公路;

(五)其它扰乱高速公路治安和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或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