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36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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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发社会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活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登记管理体制创新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岳代表机构等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依法直接登记。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根据其章程、业务范围自行设立。

(二)取消社会团体的筹备批复,将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并将申请审批时限缩短为30个工作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既可以申请登记,也可备案。民政部门应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三)探索“一业多会”,对行业性、专业性、自然科学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突破“一业一会”限制,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二、严格实行政社分开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政策规定。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领取社会组织的报酬、补贴等,不得在所兼职的社会组织或下属单位开支、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严禁将社会组织作为摊派或变相摊派、拉赞助和违规收费的工具,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行为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发展会员单位。各行政机关不得以单位会员名义参加各类社团组织,不得报销会费票据。

(三)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各行政机关不得利用社会组织私设“小金库”,不得利用社会组织的资金发放奖金福利津(补)贴、购置车辆以及报销通讯、考察、旅游等费用,切实解决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问题。社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继续履行业务主管职责,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新老体制的衔接过渡。

(四)各部门单位应尊重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依法保护社会组织的财产权和合法收入,不得违法干预社会组织的人事、资产、财务等内部事务。

三、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一)社会组织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要严格制定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接受捐助公示、考核奖惩、董事会会议、劳动用工、信息公开、承诺服务和印章、文件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社会组织要充分体现“民间性”、“非营利性”和“入会”自愿原则,依法规范入会程序和收费行为,不得从事与其章程规定不符的活动。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要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的程序制定会费标准。社会组织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其帐户只能用于与组织活动有关的财务收支。

(三)行政机关可委托社会组织举办培训班,其培训收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由行政机关收取,并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未经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举办培训班。

(四)社会组织的收入只能用于本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五)社会组织要大力开展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其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业务活动、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及时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四、健全完善监管体系

(一)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物价、质监、外事、金融、人社等部门单位及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本行业的社会组织活动指南和管理服务规范,通过转移职能、项目委托、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形成信息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评估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以评促建、评建结合,注重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