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征收安置房办证税费及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1-16 11:25
浏览量:1|| | ||

YYCR—2015—01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征收安置房办证税费及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征收安置房办证税费及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做好征收安置房办证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收安置房是指因房屋征收,由政府投资建设用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购买的房屋。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征收安置房办证税费及安置房小区配套用房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征收安置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人按要求备齐相关办证资料,并向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权证。

第五条  征收安置房办证收费标准:

(一)办理征收安置房产权初始登记时免收登记费,房产档案建档费、档案利用服务费及测绘费按标准的50%收取。

(二)办理征收安置房分户证时的房产档案建档费、档案利用服务费、转让手续费按标准的50%收取。转移登记费、测绘成果利用费、价格调节基金、水利建设基金依法征免。

(三)办理征收安置房国土总证的工本费统一由建设单位缴纳,计入征收安置房建设成本,国土分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地籍测绘费按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依法征免。征收安置房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置征收安置房,购房总价款未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免征契税;购房总价款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依法征收契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需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需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第八条  征收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先按标准的50%收取,剩余部分缓交。被征收房屋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且在征收后未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持原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发票、房屋征收协议等有关材料,办理销立户手续。

第九条  电力分户开通及建设费用、供水分户开通及建设费用、管道天然气预埋到户费用、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有线电视和电话线预埋到户费等费用统一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和房价。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及配套设施;剩余的安置房和经营性用房属于政府公共资产,统一由征收安置部门调剂和管理,依法处置所得的净收益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纳入市、区两级财政。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