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1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4-07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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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岳阳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岳阳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岳阳火车站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6〕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是指岳阳火车站和岳阳火车东站。

第四条 火车站地区的具体范围为:岳阳火车站站场内外广场,外广场东西两侧人行道,站前路北侧中铁大酒店、中讯大酒店店前临街人行道;岳阳火车东站东起站房屋檐滴水线,西至金凤桥路西侧人行道路沿石,南起山边人行道,北至岳阳汽车东站绿化广场、综合楼南侧人行道。

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火车站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其所属的火车站地区综合执法机构承担。

市交通、发改、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文广新、环保、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在火车站地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市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它发出高噪声方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和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以及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和在临街从事烧烤、大排档等餐饮经营致使排放油烟污染附近居住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有照但不在规定的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作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因广告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营运、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物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许可证、无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活动及销售假劣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销售非法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在火车站地区行使已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常驻火车站地区,依法对火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除外)实施管理。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火车站地区内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运输等行政审批事项时,对可能影响火车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在审核批准前征求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火车站地区内的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应符合火车站地区统一管理的要求,并接受火车站地区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

火车站地区内的建(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经常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 火车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落实门前三包(秩序、卫生、绿化)制度,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火车站地区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和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十二条 禁止违规占用火车站地区内的广场和道路设置摊亭、摊点;确需设置的,应依法办理许可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火车站地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

(三)违规散发广告宣传制品、乱堆乱放物料;

(四)施工场地不按要求设置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

(五)无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车辆运输造成抛洒、滴漏;

(七)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公共设施;

(八)违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搭建建(构)筑物等设施;

(九)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

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十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二)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四)出租汽车驾驶员强行拉客、拒载、议价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十五)公共汽车等客运车辆不按站点停靠、滞站候客和不按规定线路营运;

(十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十七)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活动及销售假劣食品;

(十八)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法音像制品;

(十九)托运、邮寄、运输、储存非法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物;

(二十)批发、零售、出租非法出版物;

(二十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二十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火车站地区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以强行介绍食宿、提供劳务等方式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等有价票证、凭证;

(三)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四)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五)从事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六)以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等方式煽动闹事;

(七)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派驻火车站地区的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火车站地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派驻火车站地区的执法人员应加强对火车站地区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其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的,应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行政处罚权限范围以外的,应即时制止,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火车站地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派驻火车站地区的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秉公执法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