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1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04-24 00:00
浏览量:1||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5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调整建筑用能结构,降低建筑中常规能源消耗。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城市示范项目建设为契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二、工作目标

  至2014年底,全市新增太阳能光热、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面积达2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力量和能力建设得到全面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完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健全投融资机制,合理引导和刺激消费需求,促进企业参与和投入。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项目所在地可再生能源状况、地质状况、建筑特点,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及建筑应用技术, 并针对推广应用, 及时予以分类指导。

  (三)科技支撑,保障可靠。以科技创新为先导, 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逐步实现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由单项技术向集成技术升级。

  (四)示范引领,持续发展。通过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宣传和推广,带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作统筹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相融合, 加强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编制专项规划。结合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住建、财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纳入其负责编制的各专项规划中。

  (二)配套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行政监管,完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实行专项考核,构建产业体系框架,加强宣传推广。

  1.组织机构。成立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2.政策配套。制定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的长效机制。

  3.监督管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到验收的全过程行政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技术标准。在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以及规程、工法、图集。

  5.产业发展。扶持本地可再生能源产业关键产品和设备生产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配套产业链,扩大产业规模。

  (三)应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旧城改造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以及所有新建公共建筑,应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既有办公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写字楼等能耗大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同步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其它项目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

  (四)项目补助。按照财政部、住建部的有关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的90%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工程建设,其余10%的补助资金用于配套能力建设。

  1.项目补助标准。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补助29元/平方米(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1元/平方米,地方财政补助3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

  (2)土壤源热泵示范项目、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补助60元/平方米(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元/平方米,地方财政补助7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30元/平方米);

  (3)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相结合系统按应用建筑面积补助89元/平方米(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4元/平方米,地方财政补助1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45元/平方米)。

  2.地方财政补助配套方案。岳阳楼区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纳入市直示范项目计划;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市里负责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补助,配套资金由各区自筹。

  (五)激励政策。经批准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的示范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1.按规定获得财政资金补助;

  2.采用淡水源热泵系统循环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3.对推广排名靠前的区优先安排新增示范推广任务及补助资金,对排名靠后的区将酌情调减示范推广任务及补助资金;

  4.对于技术先进、建设质量好、示范性强的项目及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

  (六)项目管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监管工作。项目在实施前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报请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评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确保项目按方案及设计要求实施。

  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全额享受资金补助,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财政部门核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额度,经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到市(区)规划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弄虚作假,未按设计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及岳阳楼区政府、云溪区政府、君山区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新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城市示范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处理和解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重大问题。

  2.岳阳楼区政府:负责参于组织本区域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目标纳入本区域建设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

  3.云溪区政府、君山区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新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区属项目配套资金和政策,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目标纳入本区域建设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

  4.市住建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的相关配套措施,贯彻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从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评价和运行管理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并督促各区财政落实配套资金,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工作,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激励政策,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和验收工作。

  6.市发改委: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审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重要内容。

  7.市规划局:负责在各类规划中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条款,在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明确并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

  8.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将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重要内容。

  9.市环保局:负责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减少对环境影响提供指导,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列入工程项目环评内容。

  10.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学校浴室、食堂、师生宿舍和幼儿园等有稳定热水需求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

  11.市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医院住院楼、职工宿舍等有集中空调需求或稳定热水需求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

  12.市水务局:负责地源热泵系统的用水管理,简化取水审批流程,制定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论证及循环用水的水资源费减免办法。

  (三)强化行政监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图审、施工、验收、办证以及运行等闭合式管理制度。

  (四)严格市场准入。为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合理竞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所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及关键产品均应在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产品目录中选择。

  (五)推动产业发展。通过财政补助和低息贷款等激励政策,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业,重点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域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和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的节能服务产业。

  (六)实施工作考核。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单位,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联动作用。建立考核机制,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七)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产品展示等多种途径,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认识;通过技术培训、设计竞赛、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和展示,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动示范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深入开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太阳能光热、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推广应用效果。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依法责令整改。

  (三)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应用设备及产品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检查,督促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设备进行维护,安排专人记录产品、设备使用情况。

  (四)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的社会氛围。

  (五)鼓励推广应用,扩大示范效果。鼓励其他县、市、区参照本方案,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