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文件的通知(岳政发〔2017〕1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9-1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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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7—00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文件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对以下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文件进行废止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2号)。

二、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13〕5号)中的“五、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修改为“五、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三、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43号)第八条,修改为“规范检查。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四、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铁山水库从事旅游垂钓等活动的通告》(岳政告〔2014〕1号)中的“二、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组织进行旅游、垂钓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以及其他轻微污染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下列规定“四、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五、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六、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八、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同时,对照修改内容对通告中的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五、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湖景区综合整治的通告》(岳政告〔2015〕3号)中的“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打井、修坟立碑、围堰养殖、围湖造地、填占水域、砍伐树木、倾倒垃圾渣土等破坏景观、植被、水域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违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修改为“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打井、修坟立碑、围堰养殖、围湖造地、填占水域、砍伐树木、倾倒渣土等破坏景观、植被、水域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的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乱扔垃圾;不得违反南湖景区规划,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南湖景区规划,逐步迁出;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整治的通告》(岳政告〔2016〕6号)中的“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烧烤、垂钓、野炊、越野、野营、开垦、放牧、排水干湖等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违法破坏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修改为:“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烧烤、垂钓、野炊、越野、野营、排水干湖等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违法破坏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将“二、禁止以发包、承包、非法划割等方式侵占东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网、海网、挂钩、绝户网、拦河缯(网)、迷魂阵等非法捕捞工具和方式进行捕捞;禁止在东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设置矮围、网围”,修改为“二、禁止以发包、承包、非法划割等方式侵占东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禁止在东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设置矮围、网围”。将“三、禁止在保护区内捕猎野生动物。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修改为“三、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删除“五、严格控制保护区内采砂范围,采砂应当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内进行,禁止超范围和侵占湿地洲滩采砂”的规定。增加“五、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对本机关制定的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附件:修改后的文件文本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附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岳政发〔2013〕5号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现将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3〕22号文件印发的《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

二、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

三、禁止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四、禁止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等。

五、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六、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

七、禁止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

八、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九、禁止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或服务对象。

十、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严肃查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YYCR—2013—01026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优化产业园区经济

发展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岳阳市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产业园区在经济建设中的龙头和主导作用,促进产业园区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3〕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0〕2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涉及产业园区的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园、产业园、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基地等。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优化办、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科技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落实简政放权。依法可以授权的,应授权到位;依法不可以授权的,应简化程序,实现“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使国家级产业园区拥有市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级产业园区拥有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六条  规范涉企收费。

(一)建立税费优惠政策定期发布制度;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置税费征收项目;

(三)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种社团组织,不得强行收取会费或其他费用;

(四)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举办涉企评比、达标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费或拉赞助;

(五)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乱摊派、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及购买指定产品。

第七条  提升涉企办事效率。

(一)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公开透明、配套整合的原则,建立委托代办、限时办结制。各职能部门对重特大项目审批应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二)建立联合审批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联合踏勘、联席会议、联合会审与联合验收等形式同步办理。

第八条  规范检查。禁止违法违规随意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第九条  落实产业园区重点工程项目公安派出所驻点执勤制度。公安派出机构定点设岗,专人驻守,定期巡查,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优化办、综治办、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科技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建立园地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对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重大问题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加强对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检查,将各级各有关部门服务产业园区和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对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YYCR—2014—00002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铁山水库从事旅游垂钓等

活动的通告

岳政告〔2014〕1号

为切实加强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铁山水库从事旅游、垂钓等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偷鱼、炸鱼、电鱼、毒鱼等侵占或破坏渔业资源的,由市铁山水库渔政管理站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四、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五、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六、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八、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九、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铁山水库所在地相关县、乡镇政府,环保、水务、公安等部门以及村、组,应加强对库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YYCR—2015—00008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南湖景区综合整治的通告

岳政告〔2015〕3号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南湖景区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南湖景区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包括南湖景区规划区和南湖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南湖景区规划区范围为北至求索路,东北至岳阳大道,东至岳兴公路,南至赶山路,西至湖滨大道,西北至洞庭湖面,总面积32.72平方千米;南湖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为南湖景区界线以外的山体、水体、城市风貌协调和控制区,总面积约45.4平方千米。具体范围见《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规划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补偿安置。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违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偿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占用绿化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违法签订土地、水域、建筑物等不动产租赁、承包、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的,应依法限期解除或终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打井、修坟立碑、围堰养殖、围湖造地、填占水域、砍伐树木、倾倒渣土等破坏景观、植被、水域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的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不得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乱扔垃圾;不得违反南湖景区规划,在南湖景区规划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南湖景区规划,逐步迁出;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南湖流域及周边河流污染源整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按“退二进三”政策依法分步关停、搬迁;经营单位经限期整顿后污染物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依法予以关停。

南湖景区综合整治范围内禁止规模养殖家畜家禽,在南湖流域禁止投喂式养殖和网箱(围栏)养殖;杜绝农业面源污染,严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船舶在南湖流域航行。

五、在南湖景区综合整治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0730—823913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YYCR—2016—00014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整治的通告 
 岳政告〔2016〕6号

为进一步加强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综合整治,保护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烧烤、垂钓、野炊、越野、野营、排水干湖等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违法破坏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

二、禁止以发包、承包、非法划割等方式侵占东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禁止在东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设置矮围、网围。

三、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

四、禁止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确需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六、禁止违法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挖掘取土或填埋湿地;禁止破坏、损毁和擅自移动保护区内科学观测、研究设施及界碑、界标、水位调控闸等设施。

七、岳阳县、君山区、华容县等沿洞庭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林业、环保、水务(利)、规划、国土、建设、农业、畜牧兽医水产(渔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