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岳楼征告[2014]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2014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4)政国土字第64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岳阳市水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其中耕地面积(公顷) |
洛王办事处洛王居委会 |
3.3424 |
0.5882 |
洛王办事处花园坡居委会 |
1.2751 |
0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具体分类数据见土地权属分类汇总表)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岳政办发[2011]4号)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25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25号)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安置房安置
六、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