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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君山公安分局

来源:君山区分局2013-12-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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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1742号,批准我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0891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项目名称: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业务用房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位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位于西城办事处望城居委会。具体范围以实地施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为准。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面积和地类  

  西城办事处望城居委会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0891公顷  

  地类:农用地、建设用地  

  四、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一)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收回国有使用权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及零星作物,树木的补偿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种植有未收的农作物,如急需用地毁掉的,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被收回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给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六、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材料到君山国土资源分局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登记。  

  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不予补偿。  

  七、上述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补偿。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