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岳楼征告[2012]第10号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岳阳市洞庭新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住宅用地)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其中耕地面积(公顷) |
洞庭事处东风湖湖居委会 | 0.7798 | 0 |
岳阳楼办事处汴河居委会 | 1.6902 | 0.8550 |
枫桥湖办事处岳城居委会 | 2.1276 | 0.2374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具体分类数据见土地权属分类汇总表)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岳政办发[2011]4号)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25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25号)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六、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复核时间 |
9月28日至10月13日 | 洞庭新城东风湖安置小区建设用地拆迁项目管理部 | 杨凤良 | 13907305377 | 10月16日至 10月31日 |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