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收回土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有关文件精神,因君山区农科所棚改项目需要,现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君山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二、拟收回土地的规划用途:棚改房用地
三、拟收回土地的面积:1.9388公顷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区国土资源分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收回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单位、个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补偿。
(二)、安置途径:还建安置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单位、个人在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收回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自本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如对上述事项申请听证的,可以向本局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