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途:住宅用地 ;
二、 位置:梅溪乡(详见规划红线图) ;
三、 补偿标准:执行湘政发[2009]43号和岳政发[2009]16号、岳政发[2010]25号、岳政办发[2011]04号等有关文件;
四、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
国土部门将对该宗地的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请原土地使用者积极配合。此次公告后,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五日